[全国]工伤路上是否可以约定?高管加班费怎么确定?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怎么破?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10-08阅读:1847次
01
可否约定固定路线规避工伤责任?
问:
与员工约定“除书面约定的固定上下班路线外,其他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单位无须负责”,真的碰到该情况,这种约定有效不?
答:
该约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但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人为排斥。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上下班路线不一定是唯一的,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上下班路线,法律也仅规定上下班路线具备合理性即可,如何确定合理路线,可以参考《安徽省工伤保险部门协调合作机制2014年第一次会议纪要》中第二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按照“第一目的地”原则确定“合理路线”。故而,本人认为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02
高管的加班费如何认定?
问:
我们的单位有个月薪在3万左右的项目经理和公司其他领导闹得不愉快就离职了,现在仲裁要求加班费怎么办?
答: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另外,项目经理一般属于高管,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该规定当前并未废除失效,各地区可能存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PS实务中,加班费本就复杂,个案差异大,需结合案件本身情况定诉讼策略或举证。
03
劳动者以未签劳动合同要二倍工资怎么办?
问:
去年员工被安排到新单位,没有和新单位签订合同,工资、社保、管理都是新单位,其他没有变化,现在要二倍工资,怎么破?
答: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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