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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0-11阅读:1820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10〕1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出台了《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锡政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调整待遇领取年龄,与国家及省规定接轨

  我市原《暂行办法》设置的待遇领取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因此,《办法》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逐步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年满55周岁领取养老待遇,《办法》实施后初次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按照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

  二、取消户籍迁入人员的待遇限制

  此次《办法》的修订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6年的全额发放,不满6年的发放50%的规定。此项规定在制度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防止女满55周岁的外地人员大量迁入我市享受待遇,随着我市女性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年龄调整至60周岁,这一限制已无必要。

  三、增加特定对象基础养老金

  《办法》新增了对特定对象增加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即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其中,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将以每年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方式落实,进一步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劳的传统美德。

  四、完善保障范围

  随着《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出台,我市市区范围内原享受政府保养待遇的人员,在待遇组成结构上与省政府93号令规定的构成内容不一致,亟需调整完善。因此,此次《办法》将原被征地农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进行了剥离,对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参保人员政府保养金,由原全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和征地补偿性养老金,调整为按月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和养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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