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正文

职工未经同意请假被解除,公司为何还要支付赔偿金?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0-16阅读:2403次

案例

2013年10月15日,徐某应聘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28日,徐某因事请假,向公司部门负责人递交了一份未写明具体天数的请假条,便开始休假。10月24日,公司以徐某未经公司批准请假情况下自行休假、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停保手续。徐某得知后,向公司讨要说法,认为其并不知晓公司规章制度有关内容,公司也未曾向其主动提供、告知或公开公示过公司规章制度,属于非法解除。物业公司则认为,徐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不来上班,明显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协商未果后,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如果物业公司未向徐某主动提供或公开公示过公司规章制度,徐某请假旷工,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处理结果

案件庭审中,该物业公司认为徐某应当知晓单位规章制度,但未能向仲裁庭出示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向员工公示或公告的相关证据。仲裁院认为,徐某虽然构成旷工,但未经公示或公告的公司规章制度尚未完全生效,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有关赔偿金规定,仲裁院最终裁定,物业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评析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循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请假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之一,其制定、履行、审批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同时,针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负举证责任。案例中,徐某未经公司批准自行休假,构成了事实上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在举证环节未能提供有关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公告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借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并在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通过张榜公布、发放工作手册、集中学习或者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等方式,充分使劳动者对有关规章制度或决定及时应知会知,防止在日后劳动争议举证时处于被动。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案例解读算算您能拿多少养老金

下一篇:劳动仲裁典型案例连载--出差期间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