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政策解答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0-21阅读:1705次
为深化实施“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市社保中心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镇社险管〔2019〕19号),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试点的业务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7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其中,能利用数据共享平台获取信息的不提交证明,暂无共享数据的采取告知承诺制。
职工养老保险业务3项,均改为证明不提交,为办理遗属待遇申请的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注销的死亡证明材料。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2项,办理关系转接的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医院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户籍注销证明,能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提取的可不提交证明,无共享数据的采取告知承诺制。
工伤保险业务2项,为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的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办理时均不提交证明。
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适用对象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7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其中,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办理。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业务办理条件,或者未按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三、告知承诺制试点的步骤要求
从2019年9月开始试点,至11月底前结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9月中旬公布办事指南,9月底前正式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实施,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实现社保经办业务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
四、告知承诺后如何强化风险防控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和政府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建立社保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保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告知承诺书和办事指南如何获取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规范工作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以及告知承诺书(范本),在各级人社局官网上公开发布,在市人社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印制摆放,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或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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