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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11-15阅读:1689次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5、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办理要件

  1、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2、购房增值税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三、办理方式

  柜面办理。在主城区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缴存银行主城区任一提取网点(详见附件)申请办理;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缴存的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到相应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四、提取期限

  自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取额度

  1、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提取资金转账至职工在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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