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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自治区调整2018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解读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19-11-18阅读:1368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9月2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38号),对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的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全区将有8044人受益。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此次调整的特点

此次调整是自治区连续第15年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以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内容,今年在调整以上三项待遇的同时增加了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标准内容,扩大了受益人群。

三、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标准为三项:

一是提高伤残津贴标准。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1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5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39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29元。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194元,其中1-4级因工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人均可达到3249元。

二是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月人均将增加84元,人均抚恤金可达到1410元。

三是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调整后,月人均增加98元,生活护理费人均达到1644元。

四、提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标准

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针对工伤职工反映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标准低的问题,厅党组认真研究,列入整改内容之一,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在此次待遇调整中一并进行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26.5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火车硬卧(软卧凭据支付40%)、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据实报销(绕道的交通费用及飞机、包车或其它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救护车凭据支付50%。住宿费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20元,地、州、市所在地100元,县城所在地8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按照《通知》要求,2019年10月底前将工伤(亡)职工调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切实体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的亲切关怀,增强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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