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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却签了固定合同,到期终止属违法终止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11-20阅读:2199次

案例

小王2015年1月入职天力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2月,公司与小王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至2019年2月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到期,小王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天力公司认为小王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天力公司终止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天力公司认为合同属于到期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仅需支付补偿金即可。


问:天力公司是否属于违法终止?需支付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探讨这个问题需先了解下此种情形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单位是否有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法条规定的话,必须是两次固定期限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的情形,小王的情形并非两次固定,而是一次视为无固定+一次固定,此种情形思来想去似乎也构不成违法终止,更像是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果真如此吗?


笔者认为,小王在与天力公司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签订的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力公司不得依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单方终止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小王仍有权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力公司根据小王的选择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首先,根据举轻以明重,当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尚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亦负有应根据其选择强制订立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义务。那么一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上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更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即为稳定劳动关系,所以在尊重劳动者选择的前提下,在符合一定法定条件下,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视为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认定其合法有效。但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因此前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上享有的特定保障。劳动者在后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有权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选择负有法定的强制续签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仅能作为双方就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意思表示一致,扩张地推定劳动者放弃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既缺乏事实依据,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立法宗旨。


最后,从法律效果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天力公司虽然与小王只签订过一次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认为天力公司与小王依法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书面固定劳动合同,故而认定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天力公司在不征求小王意见的情况下即享有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则会造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范、引导作用的虚化。所以综上来看,天力公司的终止行为违法,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类似案例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北京市孙红芹因与北京恒基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仲裁便支持了违法终止赔偿金,一审判决属于到期不续签不属于违法终止,二审改判认定终止行为违法,最终做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0611号判决书。







来源: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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