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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发生工伤,你必须要知道的七个时限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4-08阅读:1604次

现在各单位都把安全生产视作第一生产力。但在工作中,再小心也难免会遇到磕磕碰碰。受工伤的职工要想获得工伤赔偿,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的认定鉴定以及赔偿过程中的重要时间点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律对于工伤的定义是什么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了解了以上七种情况,在工作中遇到伤害时就可以正确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此外,小编还要提醒大家,对于工伤赔偿,有七个特别重要的时间点我们一定要注意,一起往下看。

发生工伤,你必须要知道的七个时限

48小时 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并非上述认定为工伤的七点之一,而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可以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一点大家要注意。

30日 申请工伤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点,若超过三十日未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受理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0日 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15日 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这次鉴定作出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不得再更改。因此,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话,一定要把握住最后一次机会。

1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0日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小编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一定不能小视工伤认定三十日的期限。

1年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工伤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伤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赔偿发生争议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小编的带领下,大家对工伤赔偿的几个时限都要熟记于心。用人单位首先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仅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也要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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