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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0-23阅读:2551次

  【案情简介】

  陈某自2010年8月21日起到某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第一个月工资1100元,此后每月工资1400元,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1年1月25日陈某辞职离开。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1月25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00元。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陈某本人书写的保证书,内容为“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间:2010年8月30日”。证明系陈某自己不愿意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0年8月21日至2011年1月25日期间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陈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该公司应自2010年9月21日起支付陈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遂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提出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保证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进一步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其中,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本案中,如陈某不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可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陈某工作未满一个月,该公司只需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是,该公司在陈某拒绝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导致陈某提供劳动超过了一个月,该公司自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陈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及时的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来源:青岛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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