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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间如何认定?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0-23阅读:2822次

  案情简介:2015年3月,王某根据其身份证记载年龄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退休,其身份证记载本人出生时间为1965年3月,经工作人员核对其档案发现,其最早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5年10月。对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其退休时间的认定,国家、省均有明确规定,即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条(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六条(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据此,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认定王某退休时间应为2015年10月。

  王某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身份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于2014年4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其退休时间以其身份证年龄为准,即2015年3月。

  处理结果:2015年10月24日,当地法院判定劳社部发[1999]8号和鲁政办发[1999]32号两个文件关于退休时间的确认规定合法,驳回王某的上述请求。

  案件分析:劳社部发[1999]8号和鲁政办发[1999]3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而制定的, 国办发[1999]10号文笫四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是退休审批管理部门,有权对执行退休审批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0号文有权制定在其辖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劳社部发[1999]8号和鲁政办发[1999]3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没有对法律保留事项进行规定,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也没有减损退休职工的权利或设置义务,制定程序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明显不当因此,两个文件具有合理性。因此,两个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且目前有效,可以作为被告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涉案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身份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相抵触,法院审理认为《身份证法》强调是身份证的身份证明效力,而两个规范性文件并未否认身份证的身份证明效力,而是要求审核身份证,只是对办理退休过程中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这一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来源:青岛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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