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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 和你有关!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政策问答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8-06阅读:1236次

全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发布后,引起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关注,有不少网友通过微信平台给我们留言提问,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其中一些问题,为大家一起解答。

1.今年社保基数调整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办理?

答:今年社保基数调整的时间是7月21日至8月28日。单位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基数申报;其他无法通过网报系统办理业务的单位(部分省部属企业)携电脑U盘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会议室边(观光电梯后)拷取单位参保人员名单(进入大厅大厅时请佩戴口罩并出示健康码)。缴费基数经单位确认后的申报名单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A4纸一式二份),于7月21日至8月28日期间报回原拷盘处。

2.如果缴费基数不变,是否需要申报?

答: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2019年度相同的,单位也需再次申报,申报后不补差。单位未申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十确定(最高不高于17880),并补收1至7月差额。

3.企业如何通过社保网报系统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答: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社会保险网报系统”→“人员管理”→“参保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选择“批量导盘”(批量调整)/“按人录入”(单个调整)→导入填写好的电子表格/单个填写申报基数→保存。具体可以在金华社保网上申报QQ群的群文件里下载操作流程文档。(QQ群号:964015140,申请时请备注单位名称。)

4.基数调整通告里的“补差”一说如何解释?

答: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对1至7月在本单位缴费月份差额予以补收(其中单位部分属减征期内的月份不补收、按减征规定执行,个人部分补差月份为1至7月期间),个人缴费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的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补缴月份为1至7月期间以当前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月份。

5.我是个体劳动者,需要申报吗?

答:城镇个体劳动者未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确定。举个例子,小张2020年7月份的缴费基数是3330元,如本次缴费基数调整未申报,那么从8月起他的养老保险仍按3330元的缴费基数确定,每月缴费金额599.40元不变。

6.我单位有一职工是从4月份新入职的,那我单位为他补差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补?

答:从4月开始补。举个例子,小王2020年1月到3月在A单位上班,4月份开始入职B单位,那么B单位本次在进行缴费工资调整后只从4月开始补收差额。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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