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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20-11-18阅读:1265次

  申办条件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不含在校生)。

  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社险居〔2014〕79号)

  申请材料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变更页);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指定银行的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由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期间无需提供);

  指定银行包括:本市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4、授权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授权书》(无需缴费的养老人员和政府全额代缴的重度残疾人除外)。

  办事程序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对需要缴费的参保人员(由政府代缴的重度残疾人和外省市转入且当年已经缴费的人员除外),应选择当年缴费标准档次,签订《授权书》。

  1、办理机构、区(县)经办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复审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参保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不予登记。申请人自办理机构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机构领取《业务核定表》或《办理情况回执》,也可由村(居)协办员代为领取。

  2、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进行参保登记。

  办理期限

  自办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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