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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 2020年人社热点问题之工伤保险篇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3-10阅读:1388次

为方便广大服务对象和企业更好地了解人社政策,更方便快捷办理人社业务,现将2020年度咨询较多的人社领域的热点问题整理成问答100问,分专题向社会公布,供参阅。相关解答均依据现有政策作出,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我们也将及时发布和宣传新的人社政策,提供更加优质的人社公共服务。

1、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答: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基本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和工伤康复。(注意: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到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3)到工伤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

3、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治疗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在本统筹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4、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30日以后申报工伤,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徐州市区工伤认定申办机构联系方式?

答:市工伤处(工伤认定):85805816(工伤鉴定):85805799

区级工伤认定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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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行政中心办公大楼74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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