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 2020年人社热点问题之养老保险退休条件及待遇篇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1-03-10阅读:2502次
为方便广大服务对象和企业更好地了解人社政策,更方便快捷办理人社业务,现将2020年度咨询较多的人社领域的热点问题整理成问答100问,分专题向社会公布,供参阅。相关解答均依据现有政策作出,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我们也将及时发布和宣传新的人社政策,提供更加优质的人社公共服务。
1、养老退休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2、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一)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苏劳社险〔2007〕2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病退、退职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病退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缴费年限15年以上者。
退职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若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者,应当办理退职手续,按月享受定期生活费。
4、企业女工人50周岁退休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按现有政策规定,企业女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其中50岁之前在企业累计缴费满8年,连续2年(48-50岁之间在企业缴费未中断),且为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5、从事特殊工种多少年可以提前退休?
答: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特殊工种是由劳动部和原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体分为: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等几种类型。从事有毒有害累计满8年,井下、高温累计满9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累计满10年可以提前退休,根据苏劳社〔2001〕125号,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6、职工退休时的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答: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规,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待遇领取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按规定参保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
②年满60周岁;
③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8、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还不满15年,能否一次性补缴?
答:苏人社发〔2011〕289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9、医疗退休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 4号文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②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③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至我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徐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不受本市行政区域限制)。2019年12月31日前从外地转移至我市参保的人员继续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的规定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0、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以上,但医疗保险缴纳年限还不够怎么办?
答: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医疗退休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6%的比例缴费的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的,缴费比例为11%。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11、2020年度市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答:(1)认证时间:202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2)认证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3)2020年度认证采取多种形式:
①已办理徐州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通过“徐州人社”手机App自助认证;
②未办理社保卡或使用手机认证失败的退休人员,如行动方便,可前往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窗口认证;
③因高龄病残等行动不便且无人协助使用手机认证的,家属可与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预约上门进行认证;
④异地居住人员无法使用手机认证的,可以登录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资格认证表,到当地社保机构盖章确认后,连同5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于10月20日前一并寄回各区退管中心或各单位;还可手持近期报纸、身份证拍摄照片发送指定邮箱进行认证。(异地认证表官网下载方法:打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jsxzhrss.gov.cn,点击首页 “服务大厅”,点击左侧“网上下载”中的“徐州市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表”,下载认证表,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即可)
12、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和调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调整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调整起始时间:2020年1月1日。
13、202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按照什么标准调整的?
答:文件依据:(苏人社发〔2020〕73号)
调整标准:今年养老金调整仍采取普调与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调部分包括: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4 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 15 年及 15 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 2 元;本人缴费年限15 年以上至 25 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加 3 元;本人缴费年限25 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加 5 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 30 元的,按 30 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适当倾斜部分:
只对高龄人员,具体办法是: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45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14、2020年上半年退休人员何时调整待遇?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93号)文件规定,上半年退休人员按照新的计发基数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已于10月份完成已退休人员待遇重算及补发工作,参与10月份养老金结算,于10月底发放至退休人员社保卡。
15、养老金一直正常领取,为何突然领取不到了?
答:①没有按时参加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没有按时参加每年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会导致养老及医保待遇停发。待补认证后于次月恢复并补发待遇。
②社保卡丢失销户
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由于社保卡丢失销户,在补卡期间养老金无法发放成功,会产生失败户。按照养老金失败户发放规定,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丢失社保卡补办并激活银行功能后,应及时将新卡号反馈给社保中心退管科,退管科每周五进行失败户二次发放。
16、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徐劳险〔1998〕4号 徐财行〔1998〕1号文件标准执行,每人每月60元(取暖期三个月,从12月份至翌年1-2月份,计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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