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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能支持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3-10-25阅读:539次

【案情简介】

余某于2021年6月到某食品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岗位,主要负责员工招聘、考勤、培训、工资统计等工作。2022年5月余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其向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

食品公司辩称,余某作为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负责人,其明知不签劳动合同将会给公司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故意不签订,故余某因自己原因造成合同未签订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

仲裁庭经过认真分析评议后,对余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余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了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其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二、余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与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有义务主动向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余某并未主

动要求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其在职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自身职责的表现。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改善劳动用工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偏低的现状,以切实发挥书面合同清晰反映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功能,余某作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据此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有违二倍工资的立法初衷。综上所述,仲裁庭驳回了余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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