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社保指南 >正文

[合肥市] 合肥市城乡居民医保本市就医服务指南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6-03阅读:2907次

  一、事项名称

  合肥市城乡居民医保本市就医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

  2、《关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7〕114号)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0〕29号)

  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政〔2018〕96号)

  5、《合肥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38号)

  三、申请条件

  合肥市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四、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金融社保卡、未领到社保卡的用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办理地点

  居民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

  六、办理机构

  合肥市医保中心

  七、收费标准

  本次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时间

  就医期间

  九、联系电话

  4008024365

  0551-62886912

  0551-62886375

  十、办理流程

  1、普通门诊就医流程: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居民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读卡机刷卡或在医保系统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结算。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医保结算完毕,应及时打印发票。

  2、大额普通门诊就医流程: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医保结算完毕,应及时打印发票。

  3、特殊病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特殊病政策给予实时报销。医保结算完毕,应及时打印发票。

  4、住院就医流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时持居民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合肥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病人住院登记,住院费用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5、出院结算流程:办理出院结算时,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个人应当负担的部分。结算完毕后,应及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医疗费发票、医保结算单、住院明细清单,自行留存。

  6、住院待遇享受标准: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来源:其他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合肥市新生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服务指南

下一篇: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医疗费用报销服务指南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