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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细则修订内容解读说明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6-14阅读:1664次

-、导语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5月31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4号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3号)重新修订出台。新版业务实施细则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升级打下了基础,是实现服务更优化提质,资金更安全增效,保障更公平有力的具体手段和重要保证。

二、增补修改主要内容

(一)《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4号)

新增项:

1.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取政策: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以购房理由自购房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款总价;租赁商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1000元/户•月租房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政策:可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截至到发票开具之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家庭所支付的加装费用。

限定项:

1.异地购房、还贷提取: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自2019年1月8日起执行)。

2.离职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情况按原规定提取。(已自2019年1月8日起执行)。

3.二次及以上年还贷提取时间、金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提取日以来12个月的实际还款金额。

拆并项: 

1.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细分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等三种情况。

2.大病提取:归并到“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项。

3.非本市户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提取:归并到“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取消项:

1.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

2.取消“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提取”。


(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19]23号)

新增项:

1.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等五类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贷额度可在规定限额上上浮50%。

2.新建装配式商品房贷款政策:可贷额度可以上浮20%,但最高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贷款限额;

3.新建成品住宅贷款政策:以成品住宅成交总价作基数计算可贷额度。

4.贷款期限变更政策:职工在公积金贷款还满一年且无拖欠本息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缩短贷款期限的变更申请,同笔贷款允许作两次变更。

调整项:

1.可贷基准额度:按“(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10倍”计算(原倍数为10-15倍);

2.最高可贷比例:无论是商品房或是“二手房”,最高可贷不得高于住房成交价的70%(原为80%)。

3.首付比例: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原为20%、30%)。

4.贷款期限:购买“二手房”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按该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计算(原规定为“贷款年限+已使用的土地年限≤50年”)。

限定项:

共有房产申请贷款:当一户家庭有两名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人员(仅限于父母与未婚成年子女)为共有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能明确一位主贷人,一位共同申请人,其余人仅作为房产共有人。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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