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指南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19-06-27阅读:1589次
一、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1、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
3、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异地突发急病的;
4、参保人员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死亡、放弃治疗在家死亡(一般7天之内)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
5、用人单位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6、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7、跨统筹区(含新五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三个月内,按时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8、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二、经办流程
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打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反馈申请人,完成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交接单第三联反馈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报销。
三、办理要点
1、长期驻外人员需先行办理长期驻外登记备案手续;长期驻外人员因治疗需要,可按规定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或补选手续;
2、参保人员因社会保险关系变更,处于暂时中止状态,最后一次缴费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3、单位职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零星报销的,须由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
4、跨统筹区(含新五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的,应在三个月内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
5、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时,已享受其他形式医疗保障待遇(含享受医疗补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发票原件;
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出院小结;
5、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受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遇法定节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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