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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 自建、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7-05阅读:1796次

自建、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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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要素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信息

  • 中介服务

  • 办事评价

  • 常见问题

实施清单要素





实施编码

34110000000076689223310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构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网上办理深度

三级(原件核验)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无)

办理地点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20-12:00,下午14:00-17:00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审查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年审年检

数量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有效期限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咨询电话

0550-3020281

监督电话

0550-302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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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2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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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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