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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伪造证件印章骗取住房公积金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8-11-28阅读:2733次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被告人廖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陶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廖某为偿还赌债,意图用男朋友詹某生在安义县某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身份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并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伪造了“安义县某卫生院”印章。

2017年9月,被告人陶某得知套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获利,便从淘宝网上找到可以伪造身份信息、购房合同的渠道,并注册“jxnc567XXX”的微信号在各贷款群做广告,招揽“生意”谋利。

2017年11月,廖某和詹某生得知自己不具备提取詹某生住房公积金条件,便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熊某介绍,陶某来操作办理,为廖某套取住房公积金。廖某便将自己和男朋友詹某生的照片等信息提供给陶某。

2017年12月,陶某以廖某、詹某生的照片,王某华(女,36011***212X)的身份信息伪造了照片为廖某、身份信息为“王某华”的身份证、“王某华”和詹某生的结婚证、“王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2017年12月20日,廖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在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詹某生的住房公积金34400元。事后,陶某向廖某收取手续费10000元,其中分给熊某2000元。

2018年1月,詹某生意外死亡,其母亲在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知詹某生的住房公积金已被“王美华”提取,遂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廖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陶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陶某8000元和熊某2000元,发还詹某生的家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陶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廖某还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陶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的非法所得已追缴发还詹某生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陶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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