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社保指南 >正文

[合肥市] 合肥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条件及申报详细办理流程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31阅读:9450次

  很多HR在工作中对工伤保险的概念很模糊,那什么是工伤保险呢?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呢?职工出险后我们需要怎么做才能让他们在第一时间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呢?带着这些问题跟小编一起来聊聊工伤保险那些复杂又简单的事吧……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的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费的,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申报流程如下图所示: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流程1.png

  二、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blob.png

  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应当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下载: 

工伤认定.doc


  四、办理地址

温馨提示:去之前请先电话联系确定地点有无变动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联系电话:63536493)

  1、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明光路1号(联系电话:64496861)

  2、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北50米,三零八巷内100米左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5楼(联系电话:65699525)

  3、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联系电话:63357477)

  4、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联系电话:65504458)

  5、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63536349)

  6、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翡翠路398号经开区管委会1楼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3679047)

  7、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楼大厅(联系电话:65315587)

  8、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新站区龙子湖路与大禹路交口东南角(电话:65777101、65777239)

  交乘坐线路:686路到大龙交口站下

  合肥市四县一市人社局工伤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1、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联系电话:67735321)

  2、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联系电话:68828976)

  3、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联系电话: 82185830)

  4、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87339587)

  5、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电话:66671853)

  

    工伤认定的流程走完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审批下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到职工出院康复后(即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等,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那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我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去哪里办理呢?一起来看一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申请条件:

  合肥市参保职工,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

  办理材料:

  1、工伤医疗费待遇:一是抢救治疗的,应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合肥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伤残(工亡)待遇:伤残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说明,以上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待遇:提供合肥市工伤保险异地转院(诊)治疗申请表,住院伙食补助费须附出院小结及复印件、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还需附《合肥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交通费原始发票、食宿费原始发票;

  办理流程:

  1.工伤治疗: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2、待遇申报:

  (1)工伤医疗费:一是抢救治疗的,应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合肥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工伤康复费:经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单位填报《合肥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5)伤残补偿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说明,以上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工亡补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说明。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相关民事赔偿证明材料;


  二、办理地点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6号窗口(电话:63536349,63536237)

  附表:

合肥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doc

 

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表.doc

  三、待遇支付
  每月25日前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的工伤医疗费以及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结算;伤残补偿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合肥市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流程图

  一、办理材料

  1.办理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老工伤人员提供合肥市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1张。

  (6)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2.办理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1张。

  3.办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1张。

  4.办理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老工伤人员提供合肥市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1张。

  5.办理康复性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1张。

  6.办理旧伤复发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老工伤人员提供合肥市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1张。

  7.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与单位无争议请加单位公章,与单位存有争议请详细填写单位信息);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老工伤人员提供合肥市老工伤(亡)人员确认表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三个月内受伤部位对应科门详细检查、诊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1张。

  8.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被鉴定人系在职职工,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系失业人员,应加盖档案管理章);

  (2)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三个月内详细检查病例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认可);

  (5)一寸近照1张(患精神类疾病,请提供同底近照2张)。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提出申请。

  2.鉴定办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

  3.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

  4.鉴定办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5.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再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6.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7.鉴定办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

  三、办理地点

  金寨路与庐江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         0551-62629963、0551-62814515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280元/人/项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劳社秘〔2005〕51号)

  

工伤伤残更加严重了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会超过30日。


  附表:

  

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项目申请表.xls

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



  关于待遇标准

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待遇如下:

blob.png

  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有哪些一次性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blob.png

  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blob.png

  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blob.png

  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详见最新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合肥市单位给员工办理社保流程(含网上办事)

下一篇:厦门市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