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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伤多处伤害,停工留薪期是累计?还是适用最长?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11-04阅读:3983次

在工伤事故中,面临多处伤害情况下,不同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不同,应当累加计算还是按照长的计算?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若伤者实际停工留薪期间与《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不同如何处理?

若伤者实际停工留薪期短于《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因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适用前提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故如果职工提前恢复并参加工作,此时应以实际停工期间作为停工留薪期计算依据。


虽然《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规定中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但结合停工留薪期的本质及伤者实际可以劳动的状态认为此条非强制性规定。若伤者实际停工留薪期长于《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来源: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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